当在工作中忙得焦头烂额时,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家务工作,有些人会选择雇佣一些辅助性的人员如家庭保姆、家庭护工等来完成,如此一来,作为雇主便与雇工便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必一体育必一运动官方网站用人单位一般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雇佣关系的双方通常均为个人。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但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工发生纠纷则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住家保姆陈阿姨在雇主赵女士家中的儿童房整理衣物过程中,转身时不慎摔倒在地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侧胫骨远端及腓骨远端骨折,辗转多个医院手术治疗后才出院。
陈阿姨认为,儿童房里的垫子是皮革面的,很滑很厚,容易滑倒、绊倒,雇主赵女士还不允许她穿拖鞋进入房间,而光脚仅穿着袜子很容易在干活和走路的时候摔倒。
另外,陈阿姨认为赵女士家中两个双胞胎孩子生病,自己连续三四天时间精心照顾,未能好好休息,导致身体透支严重,也是引起摔倒的因素,遂将雇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雇主赵女士一方面对陈阿姨的伤情表示同情,另一方面觉得很委屈。陈阿姨在儿童房内摔倒,儿童房内不存在使人易摔倒、磕碰、绊倒的障碍物,室内木地板亦非易滑地面,陈阿姨是因个人疏忽而摔倒,作为雇主的她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补偿原告陈阿姨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阿姨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陈阿姨据此要求被告赵女士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赵女士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陈阿姨4500元,系其处分自身权利之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准许被告赵女士补偿原告陈阿姨4500元,驳回原告陈阿姨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雇主赵女士和保姆陈阿姨均有过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相应比例合理分担陈阿姨的损失。
民事诉讼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陈阿姨作为原告主张由赵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双方的过错,需要由原告陈阿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陈阿姨自述其在整理衣物转身时摔倒,相关病史材料其亦自述系“不慎摔倒”,并否认“受伤当时头晕头痛”等情形,故对阿姨称其连续工作三四天过度劳累导致受伤的说法,难以让法院采信。
陈阿姨摔倒地点为儿童房,被告雇主辩称儿童房不存在易磕碰或滑倒等安全隐患的观点,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信度更高。因此,陈阿姨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赵女士存在过错。
而陈阿姨自述其作为赵女士家的“住家保姆”,自入职到事发时已工作八个月有余,理应对其日常工作和生活环境较为熟悉,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疏忽导致摔倒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论事故发生时责任归谁,损失由哪一方承担,在雇员受伤后,雇主应当及时送医或者采取合理救助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可能需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雇主还应当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